課程資訊
課程名稱
民商事法實體程序綜合研討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s in a Substantive and Procedural Perspective 
開課學期
101-2 
授課對象
法律學院  司法組  
授課教師
沈冠伶 
課號
LAW4190 
課程識別碼
A01 49910 
班次
 
學分
全/半年
半年 
必/選修
選修 
上課時間
星期三3,4(10:20~12:10) 
上課地點
法1403 
備註
實體程序綜合研討群組(3必選1)。與曾宛如合開
總人數上限:50人 
Ceiba 課程網頁
http://ceiba.ntu.edu.tw/1012case 
課程簡介影片
 
核心能力關聯
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
課程大綱
為確保您我的權利,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
課程概述

本課程結合實體與程序。本學期以商法議題為主,每堂課指定一判決,學生必須就該判決所涉及之商法實體法上之問題及相關之程序議題討論其間之關連性,並指出其相互影響之處,以達充分融合實體與程序的規範,並培養解決實際案例的能力。 

課程目標
許多實體上的規範在程序運用上勢必碰到許多問題,例如公司法簡單規定臨管人選任之情形,惟實務運作上並非如此單純,包括究竟在何種情形下,法院才會同意選派臨管人,其所考量之因素與公司法上規定臨管人之意旨是否相容。透過此一課程,學生得以具體體會理論與實務應該如何結合,可培養未來處理實務案件之能力,也可以對於商法之相關理論有另一番體會。 
課程要求
積極參與上課討論 
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
 
Office Hours
 
指定閱讀
隨堂發放 
參考書目
 
評量方式
(僅供參考)
 
No.
項目
百分比
說明
1. 
平時參與 
30% 
 
2. 
上課報告 
50% 
 
3. 
期末報告 
20% 
 
 
課程進度
週次
日期
單元主題
第1週
2/20  說明課程進行方式、分配報告題目及組別 
第2週
2/27  台灣高院99年度抗字第642號裁定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太流太百案(曾宛如老師)
 
第3週
3/06  台北地院100年度司字第333號裁定 選任臨時管理人 太流太百案(曾宛如老師) 
第4週
3/13  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智字第18號判決、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868號(黃銘傑老師) 
第5週
3/20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214號判決(黃銘傑老師) 
第6週
3/27  台灣高院101年度重上字第175號民事判決(邵慶平老師) 
第7週
4/03  溫書假 
第8週
4/10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159號民事判決(邵慶平老師) 
第9週
4/17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329號判決(海商法,蔡英欣老師) 
第10週
4/24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保險字第45號判決、高雄高分院98年保險上字第8號判決、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742號判決、高雄高分院保險上更(一)第4號判決(汪信君老師)
 
第11週
5/01  99年仲雄聲義字第013號仲裁判斷書(請學生自行至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網站搜尋與下載)(王文宇老師)
 
第12週
5/08  3 Cases on Interlocutory Injunctions, adopted from: Edward D. RE. & Joseph R, RE, Remidies (4th Edition) 1996, page 254-272
(王文宇老師) 
第13週
5/15  台北地方法院99年度保險字第32號判決、台灣高等法院99年保險上字第37號判決(汪信君老師)
 
第14週
5/22  台北地方法院89年度勞簡上字第41號民事判決(王能君老師) 
第15週
5/29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964號民事判決(王能君老師)
 
第16週
6/05  台北地院97年度審訴字第2342號裁定 代位訴訟(曾宛如老師) 
第17週
6/12  端午節放假